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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专利申请
我国《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详细内容跟着无锡商标注册来详细了解。
一、找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有什么好处?
1、个人专利申请人通常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2、所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合格;
3、专利申请手续诸多,容易在某个环节出问题而导致申请失败,前功尽弃。
因此,通过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将大大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大大提升专利申请的通过率,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此外,《专利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专利代理机构包括哪些?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分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与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最大不同,在于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专利代理机构靠谱吗
依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还是很靠谱的。《专利法》中有关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1、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
2、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专利代理机构负有保密责任。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抗辩意指在商标权人指控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的案件中,被告的行为表面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被告以其使用构成非商标性使用、在先使用等为由抗辩其行为构成正当使用而不是侵权行为。按照商标侵权基本理论,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典型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传统上的合理使用抗辩如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因而,其并不是侵权抗辩。所谓侵权抗辩,是指其行为本身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法律基于各种理由认为其行为可以免于侵权认定。商标法真正意义上的抗辩是在先使用权、权利穷竭的抗辩。但为了论述的方便以及照顾传统的分类方法,小编仍将合理使用等纳入商标侵权抗辩。商标侵权抗辩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中。
该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侵权行为应以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条件,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判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同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对使用行为做出必要和适当的限制。就正当使用而言,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的条件应当从使用出于善意、非商标意义的使用、为了说明或者描述有关商品而使用这三个方面把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 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满足上述要件的下列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他人将该商标文字在已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的先用权制度。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规定在先使用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在先使用的商标,如果因为他人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阻断其使用,势必给在先使用者造成损失,在先使用者并没有过错,这样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诉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此为正当使用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这是相关法律政策首次确认先用权的合法性。新修订的《商标法》正式确立了先用权的合法性。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先用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已经在先使用;
二是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在先使用应当先于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不应仅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还应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
三是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四是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的一定影响;五是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值得注意的是,先用权的享有者一般都有权对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商标的行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如果其不愿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者申请无效。宣告已过时限,抑或是他人的注册手段不是非不正当抢注行为,这时其可以先用权进行抗辩。
另外,中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穷竭问题。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基本都承认权利穷竭的合法性。与权利穷竭密切相关的是平行进口问题。国内法院在处理平行进口问题上的态度不太一致,有法院认为平行进口行为具有合法性,而有的法院坚持合理性考虑,要求考虑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会对商标权人的商誉带来损害。
注册一家公司时需要提交公司的经营范围,而确定了经营范围之后,后期如果要添加修改就要做经营范围变更。许多老板为了避免麻烦,就想把自己可能会做的业务都写到经营范围上,那么这样做到底对不对呢?虽然这样操作在法律法规上没有问题,但其实这并不是一个好方法,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是越多越好的。
新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种类繁多项目繁杂,对公司的后续发展未必会有很大的助益,甚者在初期可能会造成反效果。在确定公司经营范围时要注意两个要点,首先就是要体现出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成立初期要以主营业务为核心,再把围绕主营业务涉及到的业务内容向外延伸来扩充经营范围,这样的话新公司在成立初期可以更好地体现出专业度。
反之如果林林总总写的特别多,在别人看来可能就显得并不专业。可能涉及到的业务提前加上去,那么在后期开展相关业务时就可以开出相应的发票,但还是要注意“贵精不贵多”。其次就是经营范围要与公司行业相匹配。如果公司名字是XXX广告传媒公司,经营范围里出现服装服饰,食品加工等类目都是无法得到批准的。
什么样的公司就要做什么样的业务,混业经营虽然不违法,但是就像前文所说,会显得公司特别不专业,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不好的影响。如果确实涉及到跨行业的业务,建议可以注册多个公司,不同业务对应不同的公司主体,这样可以更加方便的来进行管理。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有很多经营范围都涉及到前置审批或者后置审批,这些需要经营许可的经营内容需要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才可以展开经营。
商标侵权行为分为哪些类型,商标侵权一直都是各公司企业所头疼的问题,不少公司企业因为商标侵权而损失惨重,那么商标侵权行为分为哪些类型?商标侵权行为分为哪些类型商标侵权行为分为哪些类型?
1、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
2、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
3、在相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似商品上使用相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A “相同商标”是指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上无差别。B “近似商标”是指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上述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C “相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者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关公众普遍认为存在特定联系、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确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相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相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D 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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