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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区别
作者:无锡伟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1 08:51:20
一、拼音法
像华为、安踏、苏宁、中国平安的商标logo,瞬间国际化了有木有。
二、音似法
国美电器、美的、海尔商标都是用的近似音来取名商标的。
三、首字母法
中兴手机、JDB、太平洋保险、比亚迪等等取名是选取的首字母来作为商标LOGO的。
四、英译法
中国人寿、农夫山泉、银联等等采取的是英译法来取名的。
五、含义法
腾讯、创维、携程等等采用所赋予企业的含义来取名设计商标。
此外,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个残酷的事实:商标、域名注册日益困难,拼音法、首字母法、英译法等简单直白的方法很可能因为商标域名已被他人注册而行不通!因此现在更多的企业选择音似法及含义法!
公司在成立的时候需要确定法人,这里的法人不是指个人而是一种组织形式,负责公司重要事务决策的人是法人代表,他在整个公司运营中起着重要作用,当有重要事物需要商讨的时候,法人代表具有敲定最终意见的权利。在公司注销的时候,一定要法人代表亲自去现场吗?其实没必要,注册公司为客户办理各种业务,其中包括公司注销业务。只要有人拿上具有法律效力签字文件就能到相关部门完成注销程序。办理业务的个人可以不属于法人代表成员,但他需要是公司指派的个人,有相关手续或者书面文字说明。
这就为很多需要注销公司的人带来便利。在注销申请提交之前需要做好清算工作,而人们需要去多个部门对多个账户进行注销。注销账户的同时把相关项目结算清楚,缴纳遗漏的税务、结算员工工资、还清客户借款等。除此之外,公司需安排人员去银行将税务账户注销,通过媒体登记公司注销的信息声明,有相关资质证明的公司需要向质监局提出注销申请将证明注销,最后关键的步骤去公安局取消印章的重要权限。注册公司小编提醒您只要上述工作在申请之前结束,公司职员或者老板就可以拿各个部门开具的证明去工商局申请注销,在这以后,公司的一切事物都将停止,没有营业执照的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接下来就可以谈公司转让的事项。
一、商标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有什么区别
无锡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是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文件形式合法性审查,对商标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是否规范、有没有按国家的统一要求填写以及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进而决定是否受理该商标申请的审查;
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是指国家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商标按其申请日期的先后,通过检索、分析、对比,审查该商标注册的合法性,以确定是否给予初审审定公告即公告初步审定注册的审查。
二、商标形式审查的内容
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
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
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
7、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
对于要求补正而未作补正或补正超过期限的,也同样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三、商标实质审查的内容
1、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2、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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