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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集体商标转让如何办理?
作者:无锡伟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8 08:15:18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关于无锡商标注册的时候是否可以用声音作为注册商标,我们大家一定也好奇,今日我们小编和大家分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泸州老窖公司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因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据了解,本案申请商标系第19351139号声音商标,于2016年3月18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现商标申请人为泸州老窖公司。
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决定后,泸州老窖公司不服,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音乐部分较为简单,朗读的文字部分易使消费者将其理解为泸州老窖公司对指定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的一种描述性用语,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对其申请予以驳回。泸州老窖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缺乏显著性结论正确,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假冒注册商标与冒充注册商标的区别有哪些
(一)两者的定义不同
1、假冒注册商标,指的是自己没有无锡商标注册申请,直接冒用他人已经注册了的商标;
2、冒充注册商标,一般存在三种情况:指已经开始商标注册申请,但还没有获得批准使用,就标注R开始使用该商标;或者该注册商标只允许在A商品使用,却在B商品上也使用;亦或根本没有开始注册该商标,就擅自使用。
(二)两者的危害性质不同
1、假冒注册商标,属于恶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它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还会对该商标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性质比较严重。
2、冒充注册商标,属于一种欺瞒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也是轻视法律的严重违纪行为,但并未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影响。即便如此,性质同样严重。
(三)两者的惩罚力度不尽相同
1、假冒注册商标,轻者构成商标侵权,重者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冒充注册商标的惩罚力度
假冒商标如何预防?
预防假冒商标的行为发生,遏制商标侵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它涉及到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可以说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加大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逐渐增强公民的商标品牌观念,为预防假冒商标犯罪的发生提供思想上的基础。
2、工商、质检、公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机制,形成整治合力。在“打假”活动中既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也要坚决查处假冒商标的行为。
3、强化对印刷业、广告业、标牌行业,特别是这些行业中的个体、承包企业的动态管理,彻底从源头上堵截、打击、取缔非法印刷、伪造注册商标和商标标识的活动。
4、注册商标所有人,特别驰名商标所有人要加强注册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通常可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注意使自己的注册商标能够覆盖同类商品,尽可能避免近似商标被他人注册,国内注册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注册;
在增设分厂、联营厂或建立合资企业时,允许使用或转让商标专用权,或以商标专用权折抵出资额时,手续要齐全、合法,允许他人使用的范围要做到适度控制;
在发现自己的注册商标被假冒时,既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被予以赔偿,但也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控告,使用《刑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专利法)的核心,是实现本条规定的其他四项宗管的基础。
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将本条原先规定的“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改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出我国对专利制度属性和作用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不能认为建立了专利制度,就只能一一味地强调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制度不仅要充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顾及社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应当实现一种合理的平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也要“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
该纲要指出应当“修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遇制侵权行为”;为实现后者,该纲要指出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对本条的上述修改是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上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具体举措。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专利法的立法实全之-,却有值得商榷之处。一部法律的“立法宗旨”是指为什么要制定该就法律作,以有专制江制定专利法进而在共基础上建立专利制度,授开专利权文之后才能精传上保护、机大人的合体人校的权想无须依验专利法的制定诚行铁已龄有在的以体,放、内2008年修改《专利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专利法)。这题然在软作权注但鉴于我国《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第一条也都有法》时曾经有人提出过这一问题,类似表述,调整起来较为困难,故未作修改。
专利制度的作用,专利法是如何体现的
1、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专利法。
2、专利法所赋予的专利权其实质意义在于
技术创造或者拥有人以向社会公开该技术换取在一定时间内享有法律赋予的独占权利
3、专利权利的效力和作用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获得条件
是否获得该权利取决于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专利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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